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出29条意见,涉及中小企业发展的环境、缓解融资困难、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
1、财税政策扶持(1)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信后续会有具体的扶持政策出台。(2)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征收率仅为10%。(3)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4)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5)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2、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3、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以上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以及地方政府将安排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符合(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规定,属于不征税收入。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也是间接地税收扶持政策,可以实现递延所得税的好处,缓解一时的资金困难。